民航的鋰電池航空運輸規范
近日,國家民航總局對2020年1月1日開始的鋰電池空運需要的UN38.3試驗概要提出規范要求:2019-2020版國際民航組織《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規定, 2003年6月30日以后生產的鋰電池電芯或鋰電池的制造商和隨后的銷售商必須提供聯合國《試驗和標準手冊》第三部分第38.3 第38.3.5 段規定的試驗概要(以下簡稱UN38.3試驗概要)。UN38.3試驗概要須自2020年1月1日起強制執行。
UN38.3是什么
UN38.3是指在聯合國針對危險品運輸專門制定的《聯合國危險物品運輸試驗和標準手冊》的第3部分38. 3款,即要求鋰電池運輸前,必須要通過高度模擬、高低溫循環、振動試驗、沖擊試驗、 55℃外部短路、撞擊試驗、過充電試驗、強制放電試驗,才能保證鋰電池運輸安全。如果鋰電池與設備沒有安裝在一起,并且每個包裝件內裝有超過24個電池芯或12個電池,則還須通過1.2米自由跌落試驗。
簡單說就是鋰電池的結構及特性導致其自身存在安全隱患。國際民航組織、國際航空運輸協會以及各國航空監管機構為確保鋰電池及含鋰電池的電子產品貨物在航空運輸時的安全所采取的監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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